8月2日,记者从省政府组织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辽宁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颁布实施。新《办法》强调,城建、供水、电信、公路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在其业务范围内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完好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据了解,修订后的《办法》共25条,明确了社会各层面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责任,改革了公共消防设施检查维护制度,完善了公共消防设施日常监管机制,设定了不履行相关职责行为的法律责任。
除了增设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承担管护的义务以外,新《办法》要求,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建立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协调和考核机制,统筹研究解决公共消防设施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新《办法》将公共消防设施日常检查维护作为此次修订的重点,要求建设单位在消火栓、消防水鹤建设竣工验收后30日内,应当将建设资料移交维护管理单位;建立了备案普查制度,自来水供水单位对消火栓、消防水鹤、消防水池等消防供水设施应当建立档案,落实责任人员,并将数量分布等情况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普查维修保养;并强化了通信线路维护。此外,新《办法》提出,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对乡镇、村范围内的消防水池、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管道)等消防供水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水量和水压。
在公共消防设施日常监管方面,新《办法》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定期对公共消防设施状况进行监督排查,及时掌握建设、变更、维护和完好情况,督促有关单位履行维护管理责任。
同时,新《办法》明晰了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以及埋压、圈占、遮挡、占用、堵塞、封闭公共消防设施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处罚。若单位或个人有上述违法行为,单位将被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提醒,市民若遇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时,可拨打“96119”向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火灾隐患的举报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