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对《辽宁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年度出让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2.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泄露标底或者泄露其他应当保密的情况或者资料的;
“(四)接受投标人、竞买人贿赂的;
“(五)贪污、侵占、截留、挪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