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省地震系统科研人员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中国地震局下达的地震科学联合基金项目、合同制科研项目、重大项目、三结合项目等,省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
(二)省局下达的中青年科研基金项目(项目负责人为省局中级及中级以下职称的在职人员)和责任包干制项目。
(三)省局所属各单位、部门在科技开发工作中,科学研究含量较高,并经省局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列为中青年科研基金项目和责任包干制管理的科技开发项目(含自筹资金)和横向委托开发项目。
(四)其它协作项目。
第二条 科研项目的综合管理
(一)省地震局科技发展处、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科技委)、计划财务处、审计监察处、项目承担单位(部门)和项目负责人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作好科研项目管理工作。
(二)省局科技发展处负责组织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立项,科技委负责科研项目的评审。科技发展处、计划财务等管理部门负责检查、验收评审及科研计划实施中的协调;重大项目(经费一万元以上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三)项目承担单位(部门)应将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列入本单位(部门)工作计划,提供保障条件,经常督促检查,保证项目计划的实施。
(四)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科研项目的计划制定、实施、经费使用、课题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