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省局科研项目面向省地震系统,每年受理一次。各单位(部门)的科技工作者和管理人员按《省局科研项目申报指南》提出申请。申报省、部级以上单位资助的科研项目应按其申报指南提出申请,由省局科技发展处组织科技委或专家审查后,经局领导批准后推荐上报。
第四条 申请者须按有关规定认真、实事求是地填写申请书,内容要详细、准确,项目组成员应在申请书上签字,以表示参加申请,并能保证项目工作时间,服从项目计划安排。
第五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部门)应负责对本单位(部门)所申请项目严格把关,认真推荐,对项目申请的科学意义及项目组所具备的研究条件等进行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
第六条 省地震局受理或推荐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
(一)有重要科学意义或有重要应用前景,特别是学科发展前沿的研究,重点是地震预报、地震观测技术和科技开发工作中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创新研究,包括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防御和地震应急、地震科学技术、防震减灾管理科学四大类;
(二)项目学术思想新颖、立题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思路合理、可行;
1、省局中青年科研基金项目预计可以获得重要成果,或某方面取得重大进展或创新,或成果具有较强的实用价值;
2、自筹资金项目应围绕防震减灾工作中的新理论、新技术以及我省防震减灾工作中的关键科技问题开展研究,其成果具有明显的科学性和先进性,并具有一定的推广应用价值;
3、纳入科研项目管理的科技开发项目,技术、方法上应具有创新性,或成果具有重要发现,或对国民经济建设有重要影响,或成果经上级部门评定为国内领先以上水平的项目,注重项目的科技含量和结果的价值;
4、防震减灾管理科学类项目,应突出管理的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注重成果的效益和推广应用前景。
(三)申请人与项目组成员应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和时间保证,并具有基本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