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城市地下管线。
记者从省政府获悉,《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预留支管或者接口,支管或者接口预留至城市道路规划红线1米范围以外。
此外,建设工程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城市地下管线,确需迁移、改建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协商后提出实施方案,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若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擅自迁移、变更城市地下管线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对其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负责,应建立日常巡护和维护制度,地下管线破损、缺失、老化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发生地下管线事故后,迅速组织抢修,并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还应当建立地下管线信息档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