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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修订

2022/07/16120 作者:佚名
导读: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届第16号 关于修改《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等51件法规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6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这些修改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30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届第16号

关于修改《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等51件法规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6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这些修改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30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将《辽宁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条修改为:“城市应当对工业、农业、生活居住、商业服务、文教卫生、公安、人防、电力、邮电、园林绿化、道路交通和各种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在规划和建设中,应当结合旧区改造,注意节约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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