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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五章

2022/07/16111 作者:佚名
导读:公共交通设施保护 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损害公共交通设施或者影响公共交通设施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扒车、敲砸车辆; (二)挤占、污损公共交通设施; (三)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及严重污染车辆的物品乘车; (四)其他损害公共交通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因建筑施工、挖掘道路等原因,需要移动固定公共交通设施的,必须经市政公用设施

公共交通设施保护

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损害公共交通设施或者影响公共交通设施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扒车、敲砸车辆;

(二)挤占、污损公共交通设施;

(三)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及严重污染车辆的物品乘车;

(四)其他损害公共交通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因建筑施工、挖掘道路等原因,需要移动固定公共交通设施的,必须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按照规定缴纳赔偿费。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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