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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六章

2022/07/16120 作者:佚名
导读:供水设施保护 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供水设施或者影响供水设施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非管理人员私自启闭公用供水阀门; (二)盗窃供水井盖、阀门、管道等; (三)损坏供水水井、净配水厂、输配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加压泵站及输、变、配电设施和机泵设备; (四)在供水管道上方堆放物料或者进行建筑; (五)在城市输配水管道(渠)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采砂、取土; (六)依附供水设施搭

供水设施保护

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供水设施或者影响供水设施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非管理人员私自启闭公用供水阀门;

(二)盗窃供水井盖、阀门、管道等;

(三)损坏供水水井、净配水厂、输配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加压泵站及输、变、配电设施和机泵设备;

(四)在供水管道上方堆放物料或者进行建筑;

(五)在城市输配水管道(渠)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采砂、取土;

(六)依附供水设施搭建棚厦、修砌构筑物;

(七)在供水管道上擅自安装用水设备;

(八)将室内供水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

(九)其他损害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从事可能危及城市供水设施,影响城市供水正常运行的施工作业,必须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管理单位同意,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因工程建设需要迁建供水设施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工程建设单位出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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