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八章

2022/07/16102 作者:佚名
导读:供气设施保护 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供气设施或者影响供气设施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非管理人员私自启闭阀门; (二)在供气管线上方进行建筑、堆放物料、植树; (三)在供气设施管理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堆放物料、采砂、取土、进行爆破作业; (四)利用和依附供气管道拉绳挂物、搭建棚厦、牵拉作业; (五)在供气管线上设泵抽气、私自安装燃气热水器; (六)擅自将自建供气设施与

供气设施保护

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供气设施或者影响供气设施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非管理人员私自启闭阀门;

(二)在供气管线上方进行建筑、堆放物料、植树;

(三)在供气设施管理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堆放物料、采砂、取土、进行爆破作业;

(四)利用和依附供气管道拉绳挂物、搭建棚厦、牵拉作业;

(五)在供气管线上设泵抽气、私自安装燃气热水器;

(六)擅自将自建供气设施与市政公用供气管线相连接;

(七)将供气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

(八)其他损害供气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供气设施。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的,必须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同意。

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在供气设施管理范围内施工,必须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采取保护措施,保证供气设施不受损坏。

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供气设施管理单位应定期检查供气设施,出现泄露必须立即维修。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