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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第四条

2022/07/1681 作者:佚名
导读: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有关的工作。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有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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