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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2022/07/1664 作者:佚名
导读: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标示的参数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 (二)既未实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又未采用地震动参数分区界线高值一侧的参数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 (三)实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未采用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标示的参数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

(二)既未实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又未采用地震动参数分区界线高值一侧的参数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

(三)实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未采用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的。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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