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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修改的决定

2022/07/1638 作者:佚名
导读:四、对《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1.第八条修改为:“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建设项目时,必须执行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规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2.删除第十五条。 3.删除第十六条。 4.删除第十七条。 5.删除第二十条。 6.删除第二十二条。 此

四、对《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1.第八条修改为:“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建设项目时,必须执行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规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2.删除第十五条。

3.删除第十六条。

4.删除第十七条。

5.删除第二十条。

6.删除第二十二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做了相应调整。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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