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1.第四条中的“省经济贸易行政部门”修改为“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计划、建设、国土资源”修改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
2.第七条中的“建设行政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第八条修改为:“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建设项目时,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4.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时,应当有同级墙改部门参加。对不符合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5.删除第十四条。
6.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工程设计单位未按照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设计的;”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