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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修订信息

2022/07/16219 作者:佚名
导读:新修订的《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经辽宁省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实施办法》由原来的16条增加到24条。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明确了森林防火责任制;增加规定“省、市、县、乡(镇)政府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由上一级政府负责考核,并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规定全社会的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森林防火扑救互助工作机制。

新修订的《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经辽宁省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实施办法》由原来的16条增加到24条。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明确了森林防火责任制;增加规定“省、市、县、乡(镇)政府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由上一级政府负责考核,并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规定全社会的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森林防火扑救互助工作机制。

针对当前各级森林防火管理经费不足问题,《实施办法》增加规定“森林防火经费应当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并保障森林火灾预防、扑救经费需要”。关于森林火灾救助机制,增加规定,明确了救助主体、资金来源、补助对象、补贴数额等。新修订的《实施办法》还明确,每年4月为全省森林防火宣传月。

关于违反《实施办法》的法律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增加了第23条:擅自实施野外用火,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4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对《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三条中的“交通”修改为“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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