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省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8月起施行。修订后的《实施办法》由原来的16条增加到24条。
据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介绍,修订前的《实施办法》施行于1989年2月至今已26年。近些年,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森林面积的增加,森林防火形势愈发严峻,原《实施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亟待修改完善。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森林防火责任制: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并进行年度考核;规定全社会的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并明确建立森林防火扑救互助工作机制。针对当前各级森林防火管理经费不足问题,《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在《实施办法》修订过程中还特别关注了法律责任问题。对此,《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擅自野外用火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由森林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