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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修改决定

2022/07/1690 作者:佚名
导读:(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十二、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 1.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农业、住建、交通”修改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草原、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 2.第十一条中的“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农

(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十二、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

1.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农业、住建、交通”修改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草原、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

2.第十一条中的“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农业”修改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草原、农业农村”。

3.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中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4.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环境保护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5.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价格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部门。”

6.第三十条中的“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修改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草原”。

7.删除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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