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公众参与民生工程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民生工程质量,加强项目和资金监管,增强公众参与积极性,提高工作透明度,努力将民生工程建成民心工程、民信工程和民拥工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众参与民生工程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实施达州市公众参与民生工程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公众参与民生工程监督检查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应通过以下方式主动向公众公开民生工程相关信息:
(一)市、县两级政府应适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民生工程进度;
(二)市、县两级政府应在门户网站开辟民生工程专栏,向社会通报民生工程情况;
(三)市、县电视台、电台应开办民生工程专题节目,轮流邀请民生工程相关责任单位的负责人接受采访、举办专题讲座,回答公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利用会议、文件、标语、墙报、新闻媒体、网站等形式,多角度、多层面地宣传民生工程。
第六条 政府督查室可聘请与民生工程有利益关联的公众为特约监督员,并指导其全程参与民生工程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聘请特约监督员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由民生工程相关主管部门发布选聘公告;
(二)采用自愿报名和工程受益公众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初步人选;
(三)由政府督查室进行考察,经考察合格后发给聘书及监督员证。
第八条 公众和特约监督员参与民生工程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参与民生工程有关政策、规章制度的制定;
(二)参与民生工程资金使用、项目开展等工作的监督;
(三)参与由政府及其部门开展的民生工程督查督办、资金审计和工程验收;
(四)向政府督查室及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反映在民生工程推进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解决;
(五)协助做好民生工程的宣传工作。
第九条 公众和特约监督员可直接向政府督查室、责任部门(单位)、企业咨询民生工程相关情况,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应及时处理公众和特约监督员对民生工程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实行民生工程问题有奖举报制度。
公众和特约监督员对民生工程资金使用、项目执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可通过来信、走访、电话、网络等形式向政府督查室和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单位)或企业举报。
对经查实的问题,由相关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政府督查室和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公众和特约监督员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
对调查核实的的问题,责令相关部门(单位)、企业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实行民生工程信息专报反馈制度。
对公众和特约监督员反映比较集中或突出的问题,由政府督查室形成民生工程信息专报,剖析原因,提出建议,书面报送政府领导,同时反馈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企业,要求其作出说明或限期整改,并书面抄送监察、审计等部门。
第十四条 对民生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对实名举报人员的信息应严格保密。严肃惩处打击报复举报行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期满自行废止。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