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地方性法规、规章明确由环保部门承担的对辖区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对排污企业实施在线监控;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采取行政处罚和拆除、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组织实施区域、流域限批制度;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组织实施末位淘汰;牵头组织联合执法;组织实施环境工程监理制度等职责。
2、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和总量控制,并对其完成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发布全市环境状况信息。
3、监督管理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4、承担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物处置安全的监管职责。
5、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地方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加强落实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2、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估和考核职责。
3、加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