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及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组织编制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全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二)组织、指导、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负责环境保护奖惩工作。
(三)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依法进行环境保护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牵头组织联合执法。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特大环境突发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及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五)承担污染物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全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六)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督;按照管理权限指导、管理、监督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环境污染治理资金和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七)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组织审核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社会经济、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等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权限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区域、流域限批制度。
(八)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三同时”(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限期治理、末位淘汰、环境工程监理、上市及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九)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定生态保护和农村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十)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一)承担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二)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等实施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十三)监督、指导县(市、区)、开发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全市环境保护系统队伍建设;承担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