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进一步治理淮河工程(以下简称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治淮工程建设特点,水利部制定了《进一步治理淮河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共分为七章44条。《规定》提出,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淮委)和流域内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的事权划分进行分级管理。治淮工程建设应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
《规定》明确,对流域或跨省重要水系有控制作用的以及对省际关系有重要影响的治淮工程,由淮委组建项目法人;其他治淮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组建项目法人应按项目的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规定》要求,治淮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由项目法人自主确定工程开工。工程开工后15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应将开工情况书面报告提交淮委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规定》强调,治淮工程招标投标应打破地方保护,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段,严格审查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淮委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治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严肃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
《规定》提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治淮工程项目法人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检测,检测所需费用在工程费用中列支。治淮工程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大型工程宜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中、小型工程可采取巡回监督方式。
《规定》强调,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淮委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治淮工程的安全监督,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规定》指出,治淮工程中不宜进行总体竣工验收的,应按批准的初设项目或年度、应急工程项目及时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在验收过程中,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
《规定》还对治淮工程项目法人组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具体分工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