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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处理实务前言

2022/07/16108 作者:佚名
导读:从古之洞穴,到近现代高楼大厦,它们在给予人类无穷的方便的同时,也引发了数不清的争端。就其自身,在法治年代必然生就了公法与私权以及私权之间的争端,而立法、司法人员和万千民众对此是无法置身事外的。吾辈既为法学中人,当无不关心之理。 进入2l世纪以来,我的主要工作就是研究和处理城乡建设管理与拆迁纠纷。周末,常受邀去各种层面讲我国的城乡建设管理与房屋拆迁法律制度与实务。讲城乡建设管理与房屋拆迁,就回避不了

从古之洞穴,到近现代高楼大厦,它们在给予人类无穷的方便的同时,也引发了数不清的争端。就其自身,在法治年代必然生就了公法与私权以及私权之间的争端,而立法、司法人员和万千民众对此是无法置身事外的。吾辈既为法学中人,当无不关心之理。

进入2l世纪以来,我的主要工作就是研究和处理城乡建设管理与拆迁纠纷。周末,常受邀去各种层面讲我国的城乡建设管理与房屋拆迁法律制度与实务。讲城乡建设管理与房屋拆迁,就回避不了违法建筑的界定与处理。课余之时,人们询问的也是这方面的问题居多。在实践中,人们对那些似乎是违法建筑的习惯称呼是“违章建筑”,而且人们通常认为无房产证或批建手续以及批建手续不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就是违章建筑,就要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然而无证或未办理批建手续以及批建手续不全的原因十分复杂,其中不少是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尤其是人们嘴里常说的“违章建筑”,但其确切含义却至今没有多少人能说清楚,可谓是以其昏昏而使人昭昭。各地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对“违章建筑”把握尺度不一,更使得在拆迁中对“违章建筑”的处置成为诱发拆迁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也使对违法建筑的研究和处理步人了误区。

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中明确要求:“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一问题的处理至今尚无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看我神州,从东到西,“违章建筑”几乎无处不在,因此而产生的争议处理不当甚至酿成流血事件。如何正确地界定与处理违法建筑已经成为城乡管理不可回避的问题,也是《物权法》实施中无法回避的问题。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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