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国家建设的法规和政策,研究拟定全州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抗震恢复建设、建筑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住房制度改革、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风景名胜区园林业和建筑市场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进行行业管理;编制、管理州级城镇建设资金项目投资计划。
(二)负责全州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城市景观、城市测量和城市雕塑工作;指导全州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负责城市规划的审查报批;
承担全州世界自然遗产、城镇世界文化遗产及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
(三)负责全州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地方行业标准,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编号后,发布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产品质量的认证工作;监督指导各类工作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负责制定建设项目评价方法、经济参数、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建设预算定额等计价依据;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州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管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执(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负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招标标底、承包合同价、工程结算价等的审查;对造价纠纷进行行政调解和技术鉴定。
(四)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州建筑活动;管理建筑市场和工程设施、施工、建设监理及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审批工作;负责全州工程建设劳保基金收缴、上解和拨付调剂,规范建筑市场,负责管理建筑市场和建筑装饰装修市场准入、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及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和施工安全;拟定勘察设施、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指导。
(五)管理全州工程勘察设施咨询业,指导和规范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负责管理全州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组织全州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编制、审查和推广应用;参与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和指导协调重点建设工程实施阶段的有关工作;负责审批州管建设项目的场址,组织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查及施工图设计审查;负责勘察设施行业注册师等执业资格的管理;指导全
州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六)指导全州城市和村镇建设管理,指导管理全州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运、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指导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指导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城建监察和城市垃圾、污水处理工作;负责全州风景名胜区的资源调查、申报列级、规划、保护以及审查报批、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生物多样性工作;负责州级和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的审查和报批工作。指导全州村镇规划、建设,负责小城镇建设的统筹协调工作以及试点镇的审批。
(七)负责全州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指导城镇土地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指导和规范房地产市场;主管全州房屋产权产籍工作;指导全州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以及全州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
(八)制定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组织行业科研项目攻关、新技术开发利用;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事业单位开拓州内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九)负责管理全州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施及施工,审批建设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成果;组织编制和指导实施抗震防灾规划;负责对原有房屋抗震性能鉴定及抗震加固工作;参与震灾经济损失评估;指导和组织震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州抗震防震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十)负责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管理和劳动标准工作;负责制定全州建设系统的人才培训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
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
(十一)承办州委、州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