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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川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简介

2022/07/16171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规划及实施管理,管好、用好全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扶贫移民局〈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规划及实施管理,管好、用好全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扶贫移民局〈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办函〔2014〕27)、《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企〔2013〕10号)、省扶贫移民局《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管理办法》(川扶贫移民发〔2012〕399号)和市扶贫移民局《关于印发〈达州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达市扶贫移民发〔2014〕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区纳入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范围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后扶项目)。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三条 后扶项目分类:一是对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人口指标的扶持资金项目,称为“指标项目”;二是对省上切块下达的扶持资金项目,称为“一般项目”;三是省上重点进行移民扶贫整村推进建设的扶持资金项目,称为“重点项目”。

第四条 后扶项目主要包括:

(一)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项目。

1.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建设项目。

2.农村饮水安全、沼气、交通、供电、通信广播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项目。

4.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

5.劳动力技能培训项目。

6.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有市场前景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旅游业、加工业、服务业等生产开发项目。

7.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二)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因不可抗力发生的临时性、突发性等事件应急处置项目。

(三)水库移民突出问题,包括水库移民避险搬迁项目、特困移民解困项目等。

(四)实施后扶政策专项工作经费补助支出。

(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五条 后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计划的编制及审批。

(一)指标项目依据移民后扶规划或移民发展规划,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的基础上,由实施村成立项目理事会,由项目理事会作为实施主体在区扶贫移民局的指导下编制年度计划,经乡镇办委审核,区扶贫移民局汇总,报区政府审批后实施,并上报省、市扶贫移民局备案。

(二)一般项目依据移民发展规划、切块资金额度,由乡镇办委编制项目规划,区扶贫移民局组织编制年度计划,报市扶贫移民局审批后实施。

(三)重点项目依据重点项目方案、实施进度要求,由相关部门编制规划,区政府组织编制年度计划,经市政府组织审核同意后,由市扶贫移民局报省扶贫移民局审批后实施。

第六条 项目年度计划按照轻重缓急、自下而上的原则确定。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办委的书面申请。

(二)明确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方式、投资规模、效益评价、社会风险评估、运营管护单位等相关要素。

(三)项目达到相关行业前期工作要求,并已通过区扶贫移民局组织的相关业务部门审查。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主体。

(一)指标项目:单项资金达到招标和比选标准的项目,村项目理事会严格按招标、比选规定组织实施。单项资金未达到招标和比选标准、技术要求不高、受惠对象直接、进村入户的小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村民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的项目理事会直接组织自建;技术含量较高的项目,由村项目理事会等实施主体以竞争方式确定有资质的单位组织实施。村民自建项目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村民自建的意见》(川办发〔2012〕30号)组织实施。

(二)一般项目:由区扶贫移民局按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区扶贫移民局可根据项目规模、性质,委托项目所属乡镇办委组织项目所在村或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应急补助资金项目参照一般项目组织实施。

(三)重点项目:由区政府按省扶贫移民局、省财政厅、省发改委明确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扶示范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相关要求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实施主体在项目批复下达后,将项目内容、项目规模、组织方式进行公示,并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项目设计、编制项目预算、财政评审、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等。

第九条 严格实施招投标制。单项投资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应当公开招标。单项投资50万以上(含50万元)不足200万元的,应当比选(或招标)。单项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规定组织实施,种养项目可实行集中采购或直补到户。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十条 严格实行项目监理制。招标、比选项目由监理单位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和质量控制进行严格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其他项目由移民村廉勤委履行监理职能。

第十一条 区交通、水务、农业、林业、住建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参与项目建设,加强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实行村民自建或后扶项目补助、群众投劳集资项目,应当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决定有关事项,“一事一议”应当遵循“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

第十三条 实行村民自建的项目,其项目理事会一般由3-5人组成(应有1-2名移民代表)。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后扶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遵循公开透明、统筹安排、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十五条 后扶项目资金由区财政局和区扶贫移民局共同管理。区财政局负责后扶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区扶贫移民局负责后扶项目规划和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按后扶项目资金审批权限,区扶贫移民局会同区财政局对上报的后扶项目规划实施方案进行审核,研究提出后扶项目资金年度安排(项目实施)预案,批复下达后扶项目资金实施方案计划。

第十七条 后扶项目实行区级报帐制度,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乡镇办委、村组和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工程的实施进度、质量和报账基础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审批的规模、标准组织实施,超标准、超概算项目的资金缺口由实施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九条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根据项目实施的管理要求,项目验收拨付资金时需预留5%的项目质量保证金。项目竣工期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质量保证金如数拨付。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则将质量保证金转为工程维修费用,并按项目责任书和工程承包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需提供的相关资料详见附件1和附件2。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竣工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验。项目完工后一个月内,由建设单位按合同要求进行自验。

(二)组织验收。指标项目由项目所属乡镇办委组织自验,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由区扶贫移民局组织验收;一般项目由区扶贫移民局在自验的基础上,申请市扶贫移民局组织验收;重点项目由区政府在自验的基础上,逐级报请省扶贫移民局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结果要形成项目验收总体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未通过验收的,要限期整改,直达到验收标准为止。无计划或未完工项目不予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明确项目运营管护责任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晰产权,制定管护制度,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七章 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后扶项目资金使用跟踪监管责任机制,区财政局负责对后扶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区扶贫移民局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对于违反相关规定,擅自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对象,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后扶项目资金的单位及责任人及时查处,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监理合同条款,不得单方毁约,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泄露委托方秘密,对监理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因监理行为过失而造成重大事故,监理单位要对事故损失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失职、渎职而严重影响项目质量和进度,致使项目不能按期竣工验收或不能通过验收的;对不执行投资计划,严重浪费项目投资甚至造成重大事故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扶贫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8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期满自行失效。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称民后扶项目建设档案资料清单

2.50万元以下移民后扶项目建设档案资料清单

附件1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移民后扶项目建设档案资料清单

一、招标阶段

(一)项目资金下达文件;

(二)项目建设方案审批文件;

(三)项目招标设计、施工图、工程预算书;

(四)财政评审(含招标控制价);

(五)招标事项核准文件:招标范围、方式,指标组织形式、发包初步方案;

(六)招标备案有以下材料: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承包合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中标的,由代理机构履行招标投标的备案手续;

(七)其他资料。

二、建设实施阶段

(一)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及设备采购等所签订的合同;

(二)项目法人、监理、施工、设计等建立项目管理机构的文件;

(三)施工图会审和技术交底资料;

(四)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计划、监理单位编制的监理大纲及实施细则;

(五)项目法人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签订的《工程质量监督书》;

(六)项目法人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办理的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七)项目法人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及批准开工文件;

(八)水保及环评相关文件;

(九)由监理单位签发的开工文件;

(十)单位建设的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控制体系的文件;

(十一)工程项目划分方案及批准文件;

(十二)单位会场质量评定资料;

(十三)施工单位的施工日志;

(十四)监理单位的监理日志;

(十五)其他资料。

三、竣工验收阶段

(一)竣工验收应提供的资料

1.项目法人提供: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工程建设大事记、拟验收工程清单和未完工程清单及建设安排、验收报告等;

2.监理单位: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3.设计单位:工程设计工作报告;

4.施工单位: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5.运行管理单位:运行管理工作报告;

6.质监、安监:工程质量报告、安全监督报告。

(二)竣工验收应准备的备查资料

1.项目法人:前期工作文件及批复复印件、主管部门文件、招标投标文件、合同文件、工程项目划分资料,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工程外观的质量评定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安全质量事故资料,工程决算及审计报告;

2.参建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相关资料;

3.施工单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文件、竣工图;

4.监理单位:工程监理资料、资料缺陷备案表;

5.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设计变更资料;

6.其他资料。

四、需要上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的资料

(一)项目法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工程建设大事记和验收报告书;

(二)监理单位: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三)设计单位:工程设计工作报告;

(四)施工单位: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五)运行管理单位:运行管理工作报告;

(六)质监、安监:工程质量报告、安全监督报告。

附件2

50万元以下移民后扶项目建设档案资料清单

1.村(组)移民项目规划。

2.村(组)项目规划方案会议记录或文件。

3.施工前影像资料。

4.村(组)报乡镇办委规划和实施方案申报书。

5.乡镇办委项目规划及实施方案(含施工组织形式)。

6.乡镇办委报区扶贫移民局规划和实施方案申报书。

7.项目设计、施工图、工程预算书。

8.区级财政评审报告。

9.项目及资金下达批复文件。

10.项目建设内容、规模、组织方式公示资料及影像。

11.村(组)项目竟标评选会议决定记录(移民代表参会)。

12.中标单位公示资料及影像。

13.施工合同。

14.工程量记录资料。

15.施工中影像资料。

16.乡镇办委后扶项目自验报告。

17.项目竣工影像资料。

18.工程决算审计报告。

19.申请区级部门验收报告。

20.其他资料。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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