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政策。凡用于移民安置的土地,属国有荒山荒地的,由迁入地政府无偿划拨;属集体土地的,按实际可利用面积,给予一定的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原则上每亩不能超过300元),也可用国有土地交换并办理相关手续;对耕地原则上是“只整治、不购置”,对于近距离搬迁,其耕地和宅基地可通过原有土地相互串换等方式解决,确属远距离(例如10公里以上),跨行业(例如不同所有制关系)的,国家专项资金和省专项资金可以适当补助,但这些专项资金均不能直接用于购置土地,更不能直接发放现金,要采取以建设水、电、路等项目补偿方式进行;土地整治资金首先从以工代赈基本农田建设(坡改梯)中安排,不足部份(超过300元/亩)再从国家易地扶贫专项资金中补助或其它资金、农户投工投劳解决;进入小城镇的搬迁农户,由于不调整土地,其门面将作为重要谋生手段,因此在住房建设中,可把门面面积和投资划出,作为生产资料中的生产用房列入易地扶贫搬迁建设内容,每户搬迁农户门面面积控制在15平方米左右,每平方米国家专项资金补助200元左右,不足部分由其它资金和搬迁农户自行解决。土地使用采取农户承包形式,承包期按迁入地原有农户的现行政策执行,并完善土地承包合同手续。由公司牵头进行开发的土地,也要实行土地承包到户责任制,农户承包期不得低于30年。公司应对土地进行合理规划,并对农户的生产给予指导,提供服务。要参照迁入地人均耕地和户均宅基地标准统一规划安排好迁入人口的生产和生活用地。移民迁出地原有的土地,原则上归原集体所有,由原集体调剂给未搬迁的贫困户作生产用地,就地改善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条件。
二、税费政策。对异地扶贫安置的农户和参与异地扶贫安置,从事农业开发的企业,享受国家和省的税收优惠政策。异地搬迁农户在国家划拨的新增耕地或开垦荒地上劳作所得农业收入,从有收入时起,免征农业税5年;异地搬迁农户在山地上新垦植和垦复的桑园、茶园、果园和其它经济林木,自有收入时起,免征农业特产税7年;异地搬迁农户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水面上生产农、特产品,自有收入时起,3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对接收统一安排的异地扶贫对象占职工总数60%以上的企业,比照安置城镇待业人员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对异地扶贫安置移民办理土地、户籍等手续,除按规定适当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三、户籍政策。迁入农户在迁入地享有永久性居住权,迁入地公安机关按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四、在本项目实施期间,民政、民宗、扶贫办、交通、水利等单位的有关资金应与本项目资金捆绑使用,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互相配合,搞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