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乌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促进乌江干流及其支流水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实现流域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贵州省环保厅《关于印发乌江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黔环通〔2012〕116号),结合我市境内乌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乌江流域遵义段现状
(一)境内乌江干流及其支流水质现状。乌江是《全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中三峡库区及其上游影响区的重点实施单元,其干流流经我市遵义县、湄潭县、凤冈县和余庆县,支流分别涉及遵义县、红花岗区、汇川区、绥阳县、湄潭县、凤冈县和余庆县。境内乌江干流共设有3个断面(遵义县乌江库区大坝,湄潭县沿江渡,余庆县大乌江镇),支流偏岩河设有1个断面(遵义县),湘江设有3个断面(遵义县打秋坪、鲤鱼塘,汇川区大足寺)。鱼塘河、沪塘河、黄余河、湄江河、余庆河、浑塘河、六池河尚未设置断面,将在今后根据乌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需要设置完善。
2011年,乌江库区水质为Ⅲ类,主要超标因子为总磷;乌江干流水质为劣Ⅴ类,主要超标因子为总磷和氟化物;偏岩河水质为Ⅲ类,主要超标因子为总磷;湘江水质为Ⅲ类,达到规划功能要求;鱼塘河、沪塘河、黄余河、湄江河、余庆河、浑塘河、六池河水质基本达到Ⅲ类水质要求。监测数据表明,乌江干流超标最严重的是34号泉眼河段,2012年枯水期总磷和氟化物分别超标491.5倍和82.4倍。除乌江干流外,其余支流断面均达到规定的地表水功能区划要求。
(二)境内乌江流域污染现状。境内乌江流域污染来源主要为上游地区重化工企业排放污染物,而最主要的污染源乌江34号地质泉眼系贵州开磷集团交椅山渣场渗漏排放的含磷、氟污染物(渣场位于贵阳市息峰县,泉眼位于遵义县乌江镇)。同时,我市境内工业企业废水、畜禽及水产养殖业废水、城镇生活污水也对水体造成了一定程度污染。2011年环境统计数据表明,辖区内工业源、农业源和城镇生活源是流域境内段的主要污染因素。2011年,流域七县(区)共排放化学需氧量41142.069吨,其中红花岗区12257.536吨,遵义县9869.81吨,汇川区9234.507吨,绥阳县2978.075吨,湄潭县2692.352吨,凤冈县1799.4吨,余庆县2310.742吨;流域七县(区)共排放氨氮5820.2126吨,其中红花岗区1411.344吨,遵义县1322.31吨,汇川区1016.055吨,绥阳县1034.913吨,湄潭县395.5491吨,凤冈县310.22吨,余庆县329.8215吨(具体明细见附表1)。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 “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总要求,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治标与治本并举,加快调整产业结构,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综合采取行政、经济和法律的手段,强化责任,突出抓好工业点源、农业面源及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切实提高乌江流域环境污染治理水平,确保完成省下达的流域环境污染专项整治任务。
三、流域综合整治区域范围
我市乌江流域整治区域主要为:乌江干流境内段、乌江水库库区、乌江主要支流。整治范围主要涉及遵义县、红花岗区、汇川区、绥阳县、湄潭县、凤冈县、余庆县等七县(区)(具体河流及行政区域见附表2)。
四、流域综合整治目标及时限
2013年底,乌江水库库区水质稳定达标,出境断面实现达标;2015年底,境内乌江干流及流域各支流所有监测断面全面达到水质功能区划要求。
五、流域整治工作内容
(一)加强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严格环境准入。切实加强整治区域内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工作,监督园区及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污染防治设施,强化源头控制,预防新的污染;切实把排污总量作为项目审批一项重要依据,项目所在地、业主单位必须对老污染进行治理,腾出环境容量后才能实施新项目;切实推进项目审批终身负责制,强化项目审批人员责任意识。在整治区域内暂停审批外排废水含磷、含氟、重金属以及环境高风险的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不得新增总磷、氟化物排放量。对所有建设项目特别是渣场建设项目要对其设计、施工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理。
(二)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废物综合利用。积极配合省相关部门,争取尽快制定实施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税收、经济政策和行政管理措施,促进电石渣、电解锰渣、冶炼渣、粉煤灰、煤矸石、赤泥、污水处理厂污泥等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按照循环经济理念,调整区域经济发展模式和产业结构,拓展矿产资源加工产业并延长产业链;全面提高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促进企业由末端治理向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改造传统生产工艺和产品升级换代,对化工、医药、冶金、食品酿造等类企业及有严重污染隐患的其他企业,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并结合创模工作需要,积极推进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三)深入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减轻城镇生活污染。根据省政府要求,乌江流域整治区域内的重要集镇均要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整治区域内的重点村寨,也要因地制宜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修建生活垃圾收集池并集中清运垃圾。结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2012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遵府办发〔2012〕83号),流域地区2012年除必须完成省下达的主要建设项目外,还要完成相关减排重点建设项目,确保按时完成年度减排任务(见附表3)。同时,各地要加强已建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确保外排废水稳定达标(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见附表4)。
(四)着力整治工业企业污染,规范企业环境排污行为。对整治区域内外排污染物达不到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污总量指标的企业实施“一厂一策”的限期治理,重点排查整治涉磷、涉氟工业企业。对整治区域内的工业渣场开展集中排查,对存在环境问题的企业下达限期治理任务,重点排查整治电解铝渣场、电解锰渣场、镍钼矿渣场、电石渣渣场等环境安全隐患。督促重点企业遵义铝业于2012年9月底前完成渣场改造、生产废水治理设施项目的建设,天磁锰业于2013年3月前完成6万吨电解锰生产线及环保设施项目的技术改造,贵州正合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底完成外排废水达标治理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整改任务。对逾期不能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要依法处罚,并暂停审批其新建项目。限期治理名单由市环保局组织下达,各地政府监督实施。
(五)加强养殖业污染整治,切实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区域内的规模化养殖场,必须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2012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遵府办发〔2012〕83号),建设废水处理设施和雨污分离措施,对废水进行有效处理后按照相关环保要求处置。生猪、肉牛、奶牛养殖项目粪便用于生产沼气或有机肥、污水经沼气池发酵,沼液沼渣全部农田利用。肉鸡、蛋鸡养殖项目粪便全部生产有机肥或作饲料用,废水不外排(主要养殖场污染治理名单见附表5)。配合省相关部门积极推进乌江库区(遵义段)水产养殖规划编制工作,切实推进乌江水库库区网箱养殖污染整治,有效减轻水产养殖对流域水质的污染;加强构皮滩库区水产养殖业控制力度,切实监督库区养殖行为符合规划要求,防止发生类似乌江库区过度养殖污染水体现象。
(六)加强水质监控,确保流域水质安全。加强整治区域内环境监测机构的能力建设,促进其具备基本的水质监测能力。市级环保部门要尽快科学、合理设置乌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各县(区)出入境断面的设置工作,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并积极创造条件,在乌江干流偏岩河口入境断面和大乌江镇出境断面建立水质自动监测站,即时监控河流水质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报下游有关政府和单位,并配合参与调查处理;积极争取国家、省专项资金扶持,推进市、县两级水质监测能力建设,整治区域内县级监测机构要在2013年底前具备基本的水质监测能力;整治区域内的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和必须全部安装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确保排污信息及时有效,便于各级环保部门监督管理。
(七)加强环境执法,严格环境监管。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整治区域内排污企业和单位的日常环境监管,增加现场检查频次,实行实时监控、动态管理,对重点监控企业和单位现场检查每月不得少于2次;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采取挂牌督办、限期治理等手段,对污染源进行认真彻底整治。对违法排污情况恶劣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要求,逐步建立、健全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失职渎职,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对1年内有3次以上超标排放或擅自停运污染治理设施的单位,由环保部门强制企业出资委托有资质、有经验的专业化公司对其污染治理设施进行管理和经营。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本《方案》实施的责任主体是整治区域内的各县(区)人民政府。为确保责任落实到位,按照省政府乌江流域实施“河长制”要求,建立、健全并强化我市流域保护“河长制”,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市级“河长”,相关县(区)人民政府一把手任本辖区河流(段)“河长”(附表6)。各地河长要认真组织实施本实施意见,确保项目、资金和责任“三落实”。市人民政府将按照省政府每年下达的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流域各县(区)政府,并明确时限予以推进,确保流域保护责任落实到位。
(二)加大投入,创新机制。整治区域内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较大幅度地增加对河流水污染治理的投入;积极争取国家、省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大力推进重点项目的建设;统筹安排市及县(区)各级排污费专项资金,每年至少要将上年收缴排污费的50%以上专项用于支持乌江污染治理。积极采取BT等市场运营模式,大力引进先进地区的管理、技术、资金等资源,促进我市环境污染治理技术水平不断提升。
(三)加强考核,严格问责。根据省乌江流域环境污染综合整治考核机制并结合实际,配套出台我市乌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每年对各“河长”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出境断面水质达标和项目完成情况。年度治理项目由省、市有关部门根据相关工作要求研究下达。同时,及时制定乌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问题机制,对考核结果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县(区)实施“区域限批”,并由上级“河长”对该县(区)“河长”进行诫免谈话。工作进展较为缓慢或工作严重不力的,由相关部门实施问责。考核办法、问责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