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对工程建设项目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统一”。
(二)改革内容。改革覆盖全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并对接不动产登记),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全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三)工作目标。2019年6月底前,初步建成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审批时间压减至120个工作日以内。2019年底,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审批时间确保达到100个工作日以内,力争压缩至80个工作日以内。2020年上半年,初步建成“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并实现与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到2020年底,基本建成与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统一审批流程
(四)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一是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包括项目备案(审批、核准)、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实行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意见书联动办理,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凭建设项目备案(审批、核准)文件和出让合同即时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凭建设项目备案(审批、核准)文件即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审批,同时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备案(审批、核准)等,总时限不超过16个工作日。二是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建立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审机制,牵头单位会同责任单位联审通过后即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审批,总时限不超过26个工作日。三是施工许可阶段。包括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核发等。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凭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和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措施的承诺,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含消防、人防工程)并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施工许可阶段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审批,总时限不超过26个工作日。四是竣工验收阶段。包括规划、土地、园林、消防、人防、档案、市政公用服务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单位委托测绘机构进行竣工综合测绘,并出具竣工综合测绘报告。竣工验收阶段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审批,总时限不超过12个工作日。其他行政许可、评估评审、中介服务、技术审查、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
(五)科学分类管理。一是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二是一般社会投资项目(除带方案出让用地项目及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三个阶段,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事项并入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三是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两个审批阶段,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事项并入施工许可阶段。四是小型社会投资项目(符合区域环评且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等需要特殊审批的建筑面积不大于的厂房、仓储、研发楼等生产办公设施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将工程建设许可并入施工许可阶段,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六)分类细化审批流程。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投资类别、规模大小和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按照分类管理和全流程、全覆盖的要求,全面梳理工程建设项目办理事项,编制汇总“工程建设项目办理事项清单”(包括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和“权责清单”。分类细化各审批阶段办理流程,编制全流程、全覆盖审批流程图。为确保审批流程全覆盖,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广电等市政公用服务纳入流程管理,与相关审批阶段同步推进。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服务环节、办理流程、服务时限和服务标准,简化办理手续、内部设计、审查流程。相关业务进驻政务中心,实现“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最大程度减少业主的临柜次数,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
(七)精简审批环节。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减少保留事项的前置条件。制定审批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施工合同及招投标文件备案;取消建设单位支付保函、承包商履约保函、农民工保证金缴纳等作为施工许可前置条件;建设单位提出施工临时用电申请时,供电企业结合项目所在区域管网规划,一次性告知施工期间用电接入方案,由专人进行“一对一”全过程跟踪服务。电力接入工程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办理,总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涉及不超过外部电源工程的行政审批试行告知承诺管理。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或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自主决定发包方式。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生态环境、园林、公安交通管理、应急管理(防震减灾)等部门一并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由发证部门统一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合并项目临时用水与正式用水的事项办理,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联合技术指导服务中提前指导项目与城市供水干管连接方案。项目业主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完成后申报项目用水,使供水方案设计与主体给水管网设计有效衔接,减少后期设计反复。强化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联合技术指导服务,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人防、住建、市政配套设施、园林绿化以及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广电等市政公用服务等部门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动服务,对后续的施工图设计工作提出技术指导意见,自然资源部门充分吸收各部门的指导意见,统筹协调纳入工程规划审核内容。编制统一的施工图审查标准,将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技术审查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下放审批权限,将权限内非市级项目的取水许可审批事项进行下放或委托下级机关实施。
(八)调整审批时序。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文物保护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国省干线公路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取水许可等事项在开工前完成。将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供水、供电、燃气、通信报装提前至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完成后办理,热力、排水、广电等市政公用报装提前至施工图设计审查完成后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九)规范审批事项。对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统一审批事项和法律依据,形成与全省统一的审批事项名称和申请材料。制定实施方案及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明确各项审批事项的适用范围和前置条件,实行动态管理。下级政府制定的审批事项清单原则上要与上级政府审批事项清单一致,超出上级政府审批事项清单范围的,要报上级机关备案,并说明理由。
(十)推行区域评估。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编制区域综合评估评审,对绿化方案、市政配套设施、交通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权限内抗震设防的确定、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规划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将原来由企业分头进行的各项评估评审,改为由政府统一组织,按区域统一编制评估,将建设项目评估评审由单体把关转化为整体把关、申请后评审转变为申请前服务。进行区域评估的,项目可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审批办事流程、简化相应评价内容或无需单独编报评估评审。其中,简化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不包括核与辐射类和焦化、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电石、火电、制浆造纸、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化工、医院、危险废物、涉及重金属等。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政府相关部门应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
(十一)推行告知承诺制。对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措施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在政府投资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类项目、省市重点工程项目以及社会投资工业厂房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缴纳农民工保证金可执行告知承诺制;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十二)推广合并审批事项。推行“联合审图”“联合验收”“联合测绘”,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家牵头单位,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由各审批阶段牵头单位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本阶段审批流程进行优化,推进各部门事项并联办理,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一是推行“联合审图”。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由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统一的整体性审查,解决“多头审、多头改、多套图”的问题。施工图技术审查后按专业出具审查意见,并统一出具含消防、人防、技防等相关分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各审批部门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进行行政审批,加强审批后的设计质量监管。二是推行“联合验收”。对涉及自然资源、住建、人防、档案、市政公用服务等部门和单位的竣工验收事项实行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三是推行“联合测绘”。制定“联合测绘”实施办法、综合技术规程,统一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监管中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明确“联合测绘”的内容、精度、成果形式等要求,相关部门根据法定职责提出本部门竣工验收监管所需的测绘内容清单和技术要求,纳入综合技术规程。
三、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十三)实行“一个系统”统一管理。在国家和地方现有信息平台基础上,整合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覆盖各部门和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各层级,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其中,涉密工程按照有关保密要求执行。审批管理系统要与“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各部门审批管理系统等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做到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实时传送。审批流程各阶段涉及的审批事项全部纳入审批管理系统,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在线监控审批部门的审批行为,对审批环节进行全过程跟踪督办及审批节点控制,杜绝体外循环。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强对地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各审批部门要实现存量批文及新增批文的电子证照生成及调用;做好电子证照库技术支撑,满足各部门证照生成及调用的需求,进一步优化提升电子证照库批文共享调用功能,保障审批过程中部门批文共享。探索研发数字化联合审图系统,实现施工图审查无纸化申报及施工图网上审查,实现联合审图全过程数字化监管。
四、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十四)“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制定“多规合一”的规划目录,建立“多规合一”协调机构,全面梳理各类规划基础数据目录,统筹整合各类空间规划。建立“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明确整合空间图层数据,完成差异图斑分析,消除空间规划矛盾和差异,在一张图上划定各类控制线,形成管控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和管控规则明了的空间规划图,统筹各类规划,基本形成“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积极鼓励前期项目咨询,制定并实施项目生成管理办法,实现利用“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简化项目审批或核准手续。
(十五)“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整合各部门和各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大厅)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制定“一窗受理”的工作规程,完善“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核、综合窗口出件”机制,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发件、咨询。鼓励为申请人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咨询、指导、协调和代办等服务,帮助企业了解审批要求,提供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的申请材料清单,提高申报通过率。探索建立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服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相关收费实行集中式缴纳,大幅减少缴费次数。
(十六)“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各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各审批阶段牵头单位整合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将本阶段所有事项所需材料进行整合,制作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由同一审批阶段内各审批部门共同使用,每一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十七)“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审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建立督办督查指导制度,实时跟踪审批办理情况,对全过程实施督查。加强与人大及司法机构的沟通协调配合,加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的修改或废止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不相符的相关制度。
五、统一监管方式
(十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统一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
(十九)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完善申请人信用记录,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全面公开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失信行为,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监管。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到2019年12月底前与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二十)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对中介服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广电等市政公用服务要全部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实施统一规范管理,为建设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
六、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成立工作专班,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压实工作责任。制定时间表、路线图,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二十二)加强指导培训和督查考核。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采取集中培训、网络培训和专题培训等方式,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申请人的业务培训。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考核评价机制,并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列入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任务,进行专项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在全市通报表扬,对于工作推进不力、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按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二十三)加强宣传引导和政务公开。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相关工作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加强舆论引导,增进社会公众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及时公开改革各相关政策和措施。
(二十四)落实经费保障。市级财政部门统筹实施,为改革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促进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十五)县级同步实施。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全市统一的审批事项清单,各县(市、区)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要按照本方案,同步落实改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