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全区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区直各部门、各镇(乡、街道)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煤矿除外,下同)。
(二)拟订全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全区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规划,依法起草相关文件草案。
(三)指导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按要求牵头建立与国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相衔接的,全省、全市、全区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区政府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全区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驻区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按规定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力量建设,按规定管理区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指导各地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按规定负责全区消防工作,组织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承担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承担区减灾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开展全区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区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依法行使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乡、街道)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全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规章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全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组织、指导、开展全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拟订全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五)负责全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救灾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救灾的科学技术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六)根据区委、区人民政府和省、市应急管理部门的安排部署,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省内跨区域交流和应急救援工作。
(十七)负责防震减灾工作,贯彻执行地震法规;宣传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开展地震监测预报和地震预防工作。
(十八)结合部门职责,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九)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责调整
1.将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原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的应急管理职责,市公安局播州分局的消防管理职责,区民政局的救灾职责,原区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防治职责,区水务局的水旱灾害防治职责,将区教育局(区科学技术局)的地震监测预报预防等防震减灾职责,原区农牧局的草原防火职责,区林业局的森林防火职责,以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区减灾委员会、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职责等划入区应急管理局。
2.将区应急局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责收回机关。
(二十一)职能转变:区应急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全区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全区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全区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防灾减灾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依法监督、检查、执法,坚决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区应急管理局与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预防、救灾方面的职责分工: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区级应对重大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全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局、区气象局等有关部门,按要求建立与国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相衔接的、全省、全市和全区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种灾害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落实国家、省、市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要求。
(2)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3)区水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区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全区重要江河湖泊和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4)区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区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区应急管理局,以区级应急指挥机构的名义安排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 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职责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运用上级救灾物资,负责提出区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确定年度购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并组织调出。
(2)区应急局根据区级救灾物资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指导区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承担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
3.与区发展和改革局的职责分工。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区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会同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委托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物资调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