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全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区和跨镇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主要江河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水能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主要江河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及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工作,审核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江河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七、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烟水配套工程管理工作,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八、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工作。协调跨镇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监督。
九、开展水利科技和对外合作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利统计工作;负责区际河流有关事务和对外合作工作。
十、负责本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工作。
十一、承办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