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2013年消防工作实施意见
为切实抓好2013年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全市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有力保障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6号)和省、市消防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着力构建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责任体系,全面提升社会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严控亡人火灾,坚决杜绝较大以上亡人火灾,为遵义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消防安全监管,强力整治火灾隐患,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进一步筑牢消防安全防线、夯实消防安全工作基础、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预防火灾事故,严格控制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发生,坚决杜绝重大以上火灾事故发生。
三、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
(一)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深入推进社会化消防工作。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十二五”消防发展规划,制定2013年度实施计划,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切实保障消防经费投入,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消防装备建设,整治消除火灾隐患。各级各部门要层层签订责任书,完善检查考评督办机制,责任书签订、检查考评率达到100%。各地要召开包括重点单位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不少于4次、组织消防安全大检查不少于4次。各部门、系统和行业组织全面消防检查不少于2次。
2.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各单位依法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住建部门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不少于2次,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性能及施工符合要求,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商务、旅游、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文物等部门要对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景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开展不少于2次的消防安全大检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安监、工商、质检、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工商、质检部门要开展不少于2次的消防产品专项检查。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加强消防安全监管,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报告当地政府,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突出问题。公安派出所要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3.全面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四个能力”。社会单位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认真落实“四个能力”自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制度,并向社会公开进行消防安全承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切实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要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年内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要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建立火灾事故责任倒查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实际火灾事故责任倒查工作机制,对亡人火灾、重伤十人以上火灾、受灾二十户以上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火灾及其它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有必要进行责任倒查的火灾,开展责任倒查。重点核查失火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火灾后灭火预案启动情况、火灾后消防设施运行情况等;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情况;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派出所对失火单位、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情况;火灾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吸取火灾教训,采取措施防止发生类似火灾的情况。各地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开展火灾事故责任倒查,严格实施责任追究。
(二)加强消防基础建设,夯实城乡消防工作基础。
1.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在内的消防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同步实施。建制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建设同步。年内所有工业园区要完成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同步建设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要及时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要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市政、住建、供水、通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保证其能够正常使用。城区和县城所在地市政消火栓建成率达到90%以上,完好率达到100%;红花岗区、汇川区、新蒲新区、湄潭县、余庆县所有乡镇市政消火栓建设达到国家标准,遵义县15个乡镇、仁怀市10个乡镇、赤水市7个乡镇、桐梓县12个乡镇、绥阳县8个乡镇、正安县10个乡镇、道真县7个乡镇、凤冈县7个乡镇、务川县8个乡镇、习水县12个乡镇市政消火栓建设达到国家标准。
2.增强消防事业经费保障。各地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防〔2011〕330号)精神,按照市财政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关于调整遵义市公安消防部队消防业务保障标准的通知》(遵财行〔2012〕320号)要求,足额安排消防业务保障经费,要将装备维护经费(不低于采购费用的10%)、综合应急救援装备及工作经费、消防员高危补贴、消防文员业务保障经费、火灾隐患举报奖励经费和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单列予以保障;将消防大、中队官兵纳入驻地医疗保障,并投人身意外死亡、官兵统筹基金和伤残保险。要充分利用好国家相关部门的专项配套资金,落实各项专项建设配套经费达100%。要创新经费保障模式,支持融资租赁,鼓励大中企事业单位投资消防。
3.推进营房建设落实装备配备。立足于处置火灾和抢险救援任务的需要,全面落实消防车辆和灭火救援装备购置以及消防队(站)营房建设任务。依据新修订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确保个人防护装备及抢险救援装备实现动态达标,所有中队装备配备达到铁军中队星级评定标准。红花岗区、赤水市、道真自治县、凤冈县、遵义县、正安县、余庆县、习水县、务川自治县、桐梓县、绥阳县各购置举高消防车1辆。汇川区、仁怀市、正安县、遵义县各购置城市主战消防车1辆。绥阳县、桐梓县、凤冈县购置应急救援车各1辆。红花岗区、务川自治县各购置8吨水罐消防车1辆。完成新蒲新区一中队、赤水中队、会址中队、大连路中队立项、规划、征地、方案设计等工作;完成凤冈中队营房原址改造;完成遵义县、绥阳、道真、仁怀一中队营房建设;完成已建成营房的土地证和产权证办理。
4.强化综合应急救援建设。进一步推进县、乡(镇)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将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绩效考评范围。依托市级消防支队指挥中心建设同级政府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立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协调高效的综合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联动机制,组织联合实战演练2次。推进综合应急救援支、大队领导“双进”工作,切实发挥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骨干作用。加强综合应急救援专家组建设,分级、分类设立专家库。
5.强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等多形式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指导编制重点保卫单位灭火救援预案,举办培训并开展评比活动,不断提升综合应急处置能力。各县(市、区)年内至少新建1支乡镇专职消防队,招收不少于10名专职消防队员,并新购1辆小型消防水罐车及常规灭火救援装备。开展政府专职消防队纳入公益事业单位试点。按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最低保障标准。巩固发展专职消防员和文员队伍,利用事业编制、公益岗位、合同制、驻勤民兵等形式为公安消防部队补充人员,其中:每大队队部补充文员不少于3人,每公安消防中队补充专职消防员不少于10人,以上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单列予以保障。
6.强化群众志愿消防组织建设。加强社区村寨志愿消防队建设,任务为:红花岗区10个、汇川区10个、遵义县75个、新蒲新区3个社区村寨、仁怀市15个、赤水市10个、桐梓县20个、绥阳县10个、正安县10个、道真县10个、湄潭县15个、凤冈县10个、余庆县10个、务川县20个、习水县20个,每个社区村寨志愿消防队都要配备1名以上专(兼)职消防管理员,达到“1队2池2泵”要求。火灾高危单位和其他人员密集、性质重要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面建立志愿消防队。
(三)严格消防安全监管,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
1.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消防技术标准把好源头关,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住建、房地产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相关机构,旅游部门不得对宾馆、景区评定等级。质监、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强消防产品联合执法机制建设,加强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
2.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深入贯彻落实省综治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安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省街道乡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进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构建责任明晰、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基层消防工作格局。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要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全面推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所有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率达到100%,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100%落实“户籍化”管理。要进一步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机制,充分发挥“96119”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举报电话的作用,发动全社会参与火灾隐患整治。
3.强化重大火灾隐患督办整改。要切实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作为长期任务,建立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单位负责和公安、消防全警动员整治火灾隐患责任机制以及以新闻媒介为载体、以人民群众为主体的社会监督整改机制,进一步完善重大火灾隐患公示、举报、投诉、核查、挂牌督办和立、销案制度。对本地区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核查并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按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进行专题论证,以政府名义挂牌督办整改。年内,市、县、乡(镇)三级政府按照2:3的比例挂牌督办整改一批重大火灾隐患。
4.加强社区、农村火灾防控。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社区、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解决必要的消防业务经费,有效整合各种政策和资金,在农村全面实施改寨、改房、改灶、改水、改电、改路“六改”建设,有效预防农村“小火亡人”和“火烧连营”火灾;完善社区消防工作机制,抓好消防组织、制度、设施建设,夯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基层基础。要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落实各项火灾防范措施,年内组织开展对村寨、社区的消防安全检查不少于4次。村民委员会要增强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和完善消防管理体系,立足自防自救原则制定消防安全村规民约,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和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发现重大隐患难以整改的,报请当地政府实地检查并给予资金扶持,对于特别严重影响多数人安全或者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报告派出所依法处理;加强对“老弱病残障醉”等消防安全弱势群体的管理工作,建立工作台账,落实监护措施。
(四)开展火灾隐患拉网式排查,确保火灾形势高度稳定。
1.明确排查责任。各级消防机构要全面排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共娱乐场所、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和县级以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教育部门负责排查学校、幼儿园;卫生部门负责排查医院、卫生院、诊所;文体广电部门负责排查公共娱乐场所;民政部门负责排查福利院、救助站、疗养院、精神病院;交通部门负责排查车站、码头;民航部门负责排查机场;旅游部门负责排查旅游景区、民族文化旅游村寨;民宗部门负责排查宗教场所;住建部门负责排查建筑施工工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全面排查辖区“九小场所”。居委会、村委会负责排查辖区居民社区、农村村寨。
2.开展全面筛查。各排查责任主体要对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生产和经营性场所进行全面筛查;要注重对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九小”场所、“城中村”、“棚户区”、出租屋、连片村寨等薄弱环节的消防安全治理;要针对歌舞厅、影剧院、网吧等单位、场所夜间营业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特点,开展“错时”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监管真空。对排查过的单位(场所)要逐一登记造册,载明火灾隐患,存档备查。
3.落实跟踪整改。对于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及违法行为必须全部下发法律文书,对火灾隐患坚决责令整改,对消防违法行为坚决立案处罚。排查责任人要对火灾隐患进行跟踪复查,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五)深化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社会公众消防意识和素质。
1.抓好常态化消防宣传。各级政府要深入贯彻《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年)》,建立和完善消防宣传常态化机制,普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常识、灭火基本技能和逃生基本方法。要发挥宣传、新闻、教育、文化、妇联、科协、共青团等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的行业优势,整合资源,形成社会化消防宣传合力。要深入推进消防宣传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学校、进家庭、进党校、进景区“七进”活动。要在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以及“119”消防宣传月期间组织开展消防宣传。
2.发挥公众媒体、固定阵地和志愿者队伍的宣传作用。各地要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传媒,广泛开展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常识宣传,提升消防宣传工作的影响力和感染力。要充分发挥消防网站、消防教育馆、消防站等宣传教育阵地作用,扩大社会影响。要完善消防志愿者培训、服务、激励等长效机制,按县级行政区消防志愿者人数不少于常住人口数量3%的比例发展壮大消防志愿者队伍,经常性组织开展消防志愿服务主题活动,传播志愿精神和消防文化。
3.大力开展社会消防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科普、普法教育,以及农民工和再就业等培训内容,不断提高干部和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要加强对各行各业、各单位的岗前培训和经常性培训,实行岗前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增强广大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县级政府要组织对乡镇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乡镇长实施消防安全培训;乡镇、街道要组织村居“两委”负责人实施消防安全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