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新建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意见
〔2013〕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全面提升我市住宅建设品质,减少二次装修污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1999〕7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建住房〔2002〕190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新建住房全装修工作的意见》(冀建质〔2012〕330号)等文件要求,经2013年11月15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市新建住宅项目全面推行100%全装修。为此,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本市新开工的住宅建设项目实施100%全装修,全装修标准落实情况纳入开工联审批准程序。全装修最低标准为:确保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装饰,管线、烟道及终端安装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严禁通过窗户或墙体直接排烟。
二、2014年1月1日之前已核发施工许可证的住宅建设项目,仍按原审批全装修指标执行。提倡由建设(开发)单位组织设计不同标准(最低标准以上)的装修方案,供购房者选购。对未设置排烟道的住宅要逐步进行改造。
三、建设(开发)单位应将全装修工程费用列入建设成本。要合理控制全装修住宅造价,不得通过提高装修价格增加购房者的负担,全装修的建设标准和成套家装部品、材料及装修施工费用应在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附件)中予以明示。
四、各级规划部门要将新建住宅项目100%全装修列入规划条件。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监管,落实住房全装修考核指标。新开工住宅建设项目,新建住宅未按规定进行全装修设计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报告;凡未按规定落实住宅全装修要求的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凡未按规定实施住宅全装修的不予竣工验收和备案。
六、各级装饰装修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住宅全装修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住宅全装修工程登记备案制度,备案内容包括住宅全装修工程施工图、住宅全装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保证措施、装饰装修企业资质条件等。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