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政办发〔2014〕13号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阳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相关单位:
《邵阳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1日
邵阳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明确养护主体,落实养护资金,加强路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湖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农村公路是指经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统计口径内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县道由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养护管理;乡道、村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养护管理,实行“行业指导、乡镇组织、村委实施、以奖代补”的管养模式。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本辖区内乡道村道的养护,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拨付养护补助经费。
第四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主要包括:日常保养、小修、中修、大修、水毁恢复和危旧桥改造、公路安全保障、公路灾害防治、其他配套设施维护、路政管理等。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负责制订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划和工作计划;筹集和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和管理经费;明确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及职责;明确乡镇、村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具体职责。
第六条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管理。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规划;审核农村公路养护投资建议计划;负责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细则》,监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抓好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组织协调、检查考核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县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编制和呈报农村公路养护投资建议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负责县、乡道的路政管理;指导、监督、检查乡镇对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统一组织辖区内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落实乡、村道养护配套资金,组织乡、村道受灾受损的抢修和修复,组织开展村道路产路权的保护工作。
第九条村委会要积极协助做好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村民代表大会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筹集必要的养护资金和组织劳动力投入。
第三章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省补助资金和县乡村筹集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其中县政府筹集部分不低于国省补助资金的25%。
第十一条村道的养护管理经费,除县财政“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适当安排外,其不足部分由乡镇及行政村自筹解决。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的养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县监察、财政、审计、交通运输、农村公路管理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三条新建或改建县、乡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后应组织竣(交)工验收,接管养护管理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参加验收,建设单位向其移交公路工程竣(交)工档案资料。
第四章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
第十四条县、乡道养护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村道公路养护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对所管辖县、乡道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进行全面的养护质量检查,做好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并保存好原始检查记录备查;对村道要进行养护质量督查。
第十六条县、乡道的日常保养和小修保养工作,应择优选择承包人,按照定额管理、计量支付的原则委托承包人实施,符合招标条件的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包人。
第十七条县、乡道的大、中修工程应按照公路养护工程的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养护队伍,实行合同管理和施工监理制。因突发事件、紧急抢险或战备需要而安排的特殊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采取指定施工单位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乡镇要为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碎石、取土、用水、兴建工班房等提供便利与保障,协调好各方面关系。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制订计划逐步完善好县、乡道公路的标志、标牌及安全防护设施。并督促乡镇逐步搞好村级公路的标志、标牌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宜林路段要因地制宜逐步进行绿化。要按照要求对行道树进行修剪、防治病虫害、定期刷白,保障行道树正常生长。
第二十一条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交通运输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及乡镇、村委会应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保障车辆安全通行。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乡道公路的路政管理依法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依法治路,加强路政管理,确保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乡镇要积极配合、支持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本辖区内县、乡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村道的路政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委会参照有关公路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村道路政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四条公路边沟外缘以外县道3米、乡村道1.5米为公路用地范围;养护人员在公路用地范围内采石、取土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堆放污物或者其它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
县、乡道两侧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在县、乡道两侧修建建筑物或地面构筑物须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路政人员现场勘测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审批发放建房用地许可证;村道两侧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由各乡镇负责,要按村道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标准从严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物。
规划和新建城镇、开发区以及医院、学校、集贸市场,其边缘与县、乡道边沟外缘的距离不得少于20米,与村道边沟外缘的间距不得少于10米,并应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
第二十七条不得在公路上占道经营,以路为市。对占道经营、以路为市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及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公路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广大群众爱路护路的自觉性。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县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对乡镇的年度绩效文明目标考核内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绩效文明目标管理由县交通运输部门制订考核细则,提供考核评分。乡镇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配套制度,配合做好辖区内县、乡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加强对村道公路的养护管理,确保村道养护质量和公路的安全畅通。
第三十条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细则》对乡镇的乡、村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与考核。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