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管理规定。拟定全县城乡规划管理规章、实施细则及城乡规划的行政技术规定。
2、负责建设项目选址及规划论证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负责组织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含各行业专业规划)、详细规划及县内开发区、旅游区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管理工作;按授权审批详细规划;负责城市设计及中心区和主要街道的街景规划设计;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负责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规划实施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建项目进行现场踏勘;负责建设工程设计的规划审批;负责各类建设工程竣工的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负责查处城乡规划区内各种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活动,负责全县城乡规划实施的检查、监督和协调;指导各建制镇处理重大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活动;管理和监督城乡规划监察工作。
6、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城乡规划设计、勘察测量工作;负责本县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系统建设、运用和管理;开展建设工程定位、放线、验线工作,维护管理各类测量标志。
7、参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