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开工前,按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向质监站提出申请,质监站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核相关资料。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选派监督工程师制定监督工作计划,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对不符合建设程序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同时向本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2、整个建设施工工程中对建设、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相关单位的建设标准执行情况,管理程序,施工规程,监理工作成效,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各项责任、制度落实情况,现场管理,实体质量,内业员资料等进行检查、抽查和巡查等方式实施监督工作,对存在的问题以通报和监督工程师通知书的形式要求返工、停工整顿,处理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3、项目完工后通车之前必须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后进行试运行,试运行一般两年(缺陷责任期)要进行竣工验收。交、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应分别向质量监督站申请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质量鉴定。监督站在收到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质量申请后,质监站按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竣(交)工验收办法》组织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质量鉴定工作,并出具交工质量检测报告和竣工质量鉴定报告。 4、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交工验收和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工作,监督工作从质监站下发监督通知实施监督工作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