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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房地产转让

2022/07/1672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通过买卖、交换、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下列行为视为房地产转让: (一)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建房的; (二)收购企业或者企业合并、兼并,房地产转移给新权利人的; (三)以房地产抵债或以房地产换物的; (四)以房屋所有权作为奖品的。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

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通过买卖、交换、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下列行为视为房地产转让:

(一)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建房的;

(二)收购企业或者企业合并、兼并,房地产转移给新权利人的;

(三)以房地产抵债或以房地产换物的;

(四)以房屋所有权作为奖品的。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移。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的,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无合法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

(二)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五)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六)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未书面通知抵押权人的;

(七)依法公告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房地产。

第十条 转让房产必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预售商品房必须持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一条 预售商品房应当向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发给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具有开发经营资格;

(二)持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四)已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第十二条 预售商品房,买卖双方应签订书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使用统一文本。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商品房预售合同报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单位刊发预售广告,必须向广告经营单位交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三条 转让共有房地产,须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享有优先受让权。

以买卖方式转让已出租的房地产,出租人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四条 单位按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向职工出售住房,职工享受国家或单位补贴购买或建造的房屋转让,按住房制度改革规定购买的拥有有限产权的房屋转让,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必须已经按出让合同约定完成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三)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必须形成工业用地、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十六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或者未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经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转让。经批准准予转让的,由受让方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经批准可以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由市或县(市)、上街区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代收。

第十七条 以买卖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使用统一文本。

以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应有赠与人的书面证明;以其他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双方当事人应签订书面转让协议。

第十八条 房地产转让成交后一个月内,双方当事人须持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转让协议到市或县(市)、上街区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实行房地产成交价申报制度,房地产转让权利人申报登记时,应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隐报或瞒报。

第二十条 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税、费。转让成交价低于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评估价格计征税、费;转让成交价高于评估价格的,按转让成交价计征税、费。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转让协议、交换协议、赠与书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条例及有关规定的,转让当事人按规定缴纳税、费后,发给受让人契证。

房地产受让人应持契证申请房地产变更登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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