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起草全市城市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城市管理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管理行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专项规划。
(三)负责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养护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督导各区背街小巷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四)负责城市环境卫生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垃圾处理场的建设与管理;负责环卫设施的管理。
(五)负责城市道路红线内花坛花带和行道树的管养职责。
(六)负责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监督管理;负责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七)负责城市河渠和滨河公园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八)负责城市停车场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工作。
(九)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工作。
(十)负责城市雕塑建设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城市管理科技发展规划;指导城市管理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成果推广和新技术引进工作。
(十一)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负责城市管理行业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指导、检查城市管理行业公共设施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协调城市防汛、排洪、除雪工作;负责做好重大活动相关城市管理服务保障工作。
(十三)牵头组织城市市容市貌的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城市空中杆线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城市养犬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城市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城区河渠等基础设施的大修、中修及养护维修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新建道路、桥梁、排水、绿化等设施的移交工作。
(十五)负责城市综合执法工作。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市场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行使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行使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的行政处罚权,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负责全市城市综合执法工作的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
(十六)对全市城市管理工作实施业务指导和考核。
(十七)做好已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服务和监管工作。
(十八)负责局系统的安全生产、信访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参与行业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与技术鉴定工作。
(十九)负责城市管理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工作。
(二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