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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二章

2022/07/16153 作者:佚名
导读:计划用水 第七条 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编制城市节约用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供水节水办公室根据城市节约用水规划制定用水和节水年度计划,报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用水定额管理办法》,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 第九条 市供水节水办公室应当根据本市城市资源和用水供求状况,将全部自备井水用户和

计划用水

第七条 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编制城市节约用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供水节水办公室根据城市节约用水规划制定用水和节水年度计划,报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用水定额管理办法》,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

第九条 市供水节水办公室应当根据本市城市资源和用水供求状况,将全部自备井水用户和用水量大的自来水用户纳入计划用水户。

第十条 计划用水户应根据市供水节水办公室下达的年度用水指标按月分解上报核准。

计划用水指标根据年度用水计划、用水定额制定;根据用水定额制定指标有困难的,参照实际需用水量确定。

第十一条 凡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向市供水节水办公室申请临时用水指标,经批准后方可用水。

第十二条 计划用水户应当实行分级装表计量,其实用水量按总水表行度为准。

第十三条 安装的水表必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按规定进行周期检验。

第十四条 凡使用自备井水的用户,由市供水节水办公室按月抄表计量;使用自来水的计划用水户,其实用水量由市自来水公司抄表计量,按月报送市供水节水办公室。

因水表发生故障或者由于用户的责任及其他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按《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计算用水量。

第十五条 计划用水户超计划用水的,对超出部分按规定征收加价水费。

第十六条 凡用水单位需新增用水量的,应按规定交纳城市供水工程建设费。

属于计划用水户的,由市供水节水办公室征收,其他用户由市供水节水办公室委托市自来水公司代收。

第十七条 有自建供水设施的用户,不得擅自对外供水;使用自来水的用户,不得擅自对外转让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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