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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四章

2022/07/1657 作者:佚名
导读: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供水节水办公室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节约用水效果明显的; (三)积极支持配合、宣传报道节约用水工作的; (四)在节约用水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中有突出贡献的; (五)检举、揭发或制止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功的。 第三十一条 用水单位符合节水奖励条件的,经市供水节水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供水节水办公室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节约用水效果明显的;

(三)积极支持配合、宣传报道节约用水工作的;

(四)在节约用水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中有突出贡献的;

(五)检举、揭发或制止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功的。

第三十一条 用水单位符合节水奖励条件的,经市供水节水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可按其节水金额的百分之十五以下提取节水资金。

奖励办法由市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节水奖金在节约的水费中开支。

节水奖金只发给直接从事节约用水工作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计划用水户未经核定用水指标擅自用水的;

(二)自建供水设施的用户擅自对外供水的;

(三)自建供水进行水产养殖和农业灌溉的;

(四)选用或未按规定更换国家、省、市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器具的;

(五)冷冻机及其他制冷设备的冷却水,未经重复使用而直接排放的;

(六)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的;

(七)因管理不善造成用水设施跑水、漏水的。

上款规定的处罚,由市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委托市供水节水办公室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供水节水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核减用水指标,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节约用水设施未按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

(二)建设项目的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无故停用节约用水设施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的。

第三十四条 对应当纳入计划管理的用户,拒绝纳入计划管理的,由市供水节水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期满仍拒绝纳入计划管理的,报经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批准,停止供水。

第三十五条 擅自安装、移动、拆换自备井总水表的,由市供水节水办公室责令限期纠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损坏自备井总水表的,由市供水节水办公室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赔偿损失费用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必须按规定的期限缴纳。

逾期不缴纳的,由市供水节水办公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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