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会议:
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11月7日,分组审查了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鄂尔多斯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规范鄂尔多斯市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同意本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同时,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根据组成人员审查意见和各方面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与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座谈研究。11月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会议及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查意见,对《条例》进行了统一审查。法制工作委员会和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我受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旗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二、将《条例》第八、九、十条中的“绿地系统规划”修改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此外,还对《条例》的个别文字、条文表述作了修改和规范。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形成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鄂尔多斯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议(草案)》,建议主任会议提请本次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
以上审查情况的报告,连同决议(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