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城乡规划、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市城乡规划政策;负责起草制定有关城乡规划,规划管理的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负责初审、报批市辖各旗城镇体系规划,旗镇城市总体规划,重点建制镇、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规划;指导各旗区规划管理工作。
(三)参与全市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市域内重大基础设施及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基础设施规划的拟定,负责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及全市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审查、审批,按程序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负责下达行业指令性任务的计划。
(五)组织规划技术业务办件的技术审核、审查、论证工作;负责规划技术业务对外合作交流;负责推进规划科技进步,推广科技成果。负责规划设计、规划成果的竞投标工作。
(六)负责各项建设工程批后跟踪检查工作,组织建设工程验线,市政工程覆土前及隐蔽工程测验,外装修封顶等各阶段的测验工作,负责查验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组织规划验收工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负责督促、收缴各类城建档案,并对违反档案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七)负责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和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资质初审上报。
(八)负责全市城乡规划效能建设与规划执法监察工作,制止和纠正违反城市规划行为,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章建设。
(九)负责规划工作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并依法做出决定,负责一般信访案件的调整和处理。
(十)开展城市规划工作中的测绘、地理信息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城建档案。
(十一)负责市规委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