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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非住宅置换商务楼或住宅结算办法简介

2022/07/16186 作者:佚名
导读:鄞州区非住宅置换商务楼或住宅结算办法 为加快鄞州区开发建设进程,进一步加大非住宅用房征迁安置力度,保护被征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鄞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若干规定》(鄞政发〔2012〕111号)等政策,结合实际,制定非住宅置换商务楼或住宅方案如下: 一、商务楼置换结算办法 商务楼置换安置以被征迁人所持有的合法《土地证》土地面积计算,按每亩土地面积置换建筑面积400平方米的标准确定(以下简称可安

鄞州区非住宅置换商务楼或住宅结算办法

为加快鄞州区开发建设进程,进一步加大非住宅用房征迁安置力度,保护被征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鄞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若干规定》(鄞政发〔2012〕111号)等政策,结合实际,制定非住宅置换商务楼或住宅方案如下:

一、商务楼置换结算办法

商务楼置换安置以被征迁人所持有的合法《土地证》土地面积计算,按每亩土地面积置换建筑面积400平方米的标准确定(以下简称可安置面积)。具体结算差价时与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挂钩,结算方法如下:

1.原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与可安置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安置用房按基本造价,原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差价。

2.原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原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再增加30%的资金结算。

3.原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小于可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小于可安置建筑面积部分按安置用房基本造价结算。

4.置换安置用房时因自然间不可分割而使其安置建筑面积增大,在50平方米以内(含50平方米)的,按安置房屋基本造价计算,其余按市场价格结算(上述安置房屋价格不包括层次、朝向差价)。

5.装潢、附属设施等仍按有关征迁政策结合评估机构评估价进行结算。

二、住宅置换结算办法

住宅置换安置以被征迁人所持有的合法《土地证》土地面积计算,按每亩土地面积置换建筑面积200平方米的标准确定(以下简称可安置面积)。具体结算差价时与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挂钩,结算方法如下:

1.原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与可安置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安置用房按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平均价的10%结算,原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差价。

2.原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原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再增加30%结算。

3.原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小于可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征迁所在地段(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平均价的30%结算。

4.置换安置用房时,由征迁人提供安置房源户型,被征迁人根据征迁人提供的户型按可置换面积申报套型,最后剩余面积就近申报套型,超过可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内(包括10平方米)按安置用房基本造价结算,其余超安置部分按征迁所在地段(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平均价结算。

5.装潢、附属设施等仍按有关征迁政策结合评估机构评估价进行结算。

6.置换套型由抽签决定,楼层、朝向按住宅征迁政策结算差价。

第三条产权置换安置地点

安置地点由各镇乡(街道)结合各自实际确定,原则上安置地点需在征迁房屋的同类地段。

第四条其他事项

1.产权置换安置后,征迁人协助被征迁人办妥《国有土地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2.产权置换安置房屋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按业主或物业所有人拥有的建筑面积计算,以相关职能部门核定价格为准。

3.产权置换后,原房屋残值归征迁人所有,征迁人不得对被征迁人置换的新产权作回购处理。

4.经济补偿、奖励、结算差价后,如被征迁人有多余款项,需在协议签订、原房腾空、钥匙支付并经征迁人验收合格后五日内支付完毕。如被征迁人还应向拆迁人支付款项,在安置房屋抽签之日前一个月内支付给征迁人。

5.本方案未明确事项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办理。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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