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办法适用于九龙眼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管理工作。
(三)围绕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的总体目标,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政府引导与移民意愿相结合,多渠道、多方式妥善安置移民。通过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使移民生产生活逐步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四)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应正确处理国家、项目业主、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坚持移民任务和补偿资金“双包干”原则。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依法将移民补偿资金分项切块包干到移民乡镇,由移民乡镇测算控制到组,兑付到移民户。移民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组织村组全面完成移民安置任务。移民要服从国家和集体的统筹安排,主动搬迁。自筹资金或使用非移民资金提前搬迁的单位和个人,其应得的移民补偿不得减少。
(五)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工作实行“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九龙眼水库项目移民搬迁安置指挥部(以下简称九龙眼水库移民指挥部)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移民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设计、监理单位参与”的管理体制。
(六)各移民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移民享有个人补偿补助标准和移民政策的知情权,享有确定安置方式和安置地点的参与权、选择权。各移民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生产安置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移民进行必要的技能培训。
(七)县委、县政府将移民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移民乡镇党政一把手为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在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