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七)移民安置销号对象包括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及实施规划,需要进行生产安置和搬迁建房安置的农村移民,以及纳入移民补偿范围的工商企业项目;纳入专业项目复建规划,需要进行迁复建的专业项目以及新址占地移民。
(五十八)移民安置销号条件为:
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对象获取了合法的生产资料或开辟了新的生产门路,搬迁建房安置对象搬进了新居,拆除了旧房;工商企业项目搬迁拆除并按规定得到了全部补偿;迁复建补偿终结、工程建设完工并验收合格,开始正式运行并发挥应有的功能和作用;新址占地移民得到妥善安置。
(五十九)农村移民安置销号程序为:移民个人或移民户搬迁安置或生产安置完毕,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销号合同,即为销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