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执行科在政府采购项目执行过程中,认真收集并妥善保管采购文件和记录,合同签定完毕三个月内经整理后移交档案室。
第七条 其他科室涉及采购项目的,必须在办理过程中认真收集并妥善保管采购文件及记录,并在办结完毕的三个月内整理后移交档案室。
第八条 档案室负责人负责档案的审核、立卷、归档、贮存和管理工作。并负责定期制作项目归档情况明细表,敦促各科室及时移交项目档案。
第九条 项目档案移交前由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对项目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妥善保管;项目档案正式移交后,由档案员负责管理和提供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