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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和要求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应办理档案及档案清册的移交手续,经办公室主任签字认可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酒泉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酒泉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