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政策。负责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市水利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全市水利规范性文件草案和政策性规定,组织编制重要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水利规划;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上和市上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全市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定全市和跨县(市、区)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制度。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主要河流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负责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
(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专项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主要河流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方案;负责水情旱情预警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运用补偿工作;指导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五)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负责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河道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水域、河道的治理与开发;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放管服工作;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市、区)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承担库区移民管理及后扶工作。
(七)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八)指导农村水利工作。指导灌区骨干工程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协调牧区水利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九)负责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大坝、水电站的安全监督;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及质量监督工作。
(十)指导全市河湖管理工作。承担河(湖)长办公室具体业务工作,落实河(湖)长制相关水利任务;指导河湖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修复和保护,依法划定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开展河湖健康评估;负责河湖采砂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建立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和响应机制。
(十一)负责水利科技、教育、技术推广及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承担全市水利统计工作。
(十二)职能转变。市水务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十三)承担市委、市政府和省水利厅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