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通信保障
(1)以现有的国家气象通信网为基础,以数字宽带和卫星通信为主体,无线传输方式作为备份,建立可以接收天气图、数值预报产品、雷达拼图、卫星云图、加密自动观测站网、闪电定位资料等内容的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气象灾害预警应急信息通信专用网,确保预报、警报、天气实况和灾情的传输。
(2)应急救援现场应与市应急指挥部之间保持通信畅通;通讯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的无线电频率、带宽、信道等,配备现场紧急通信系统,为现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灾害发生地政府负责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6.1.2 信息保障
(1)市气象局应在现有的业务平台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管理系统,并与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及其他相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
(2)健全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资源数据库;明确和规范本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办法,传播渠道、方式等。
(3)市气象局负责全市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和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报送市应急管理办公室;重要信息和已报信息的变更应当立即报送。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市政、水利、交通、气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其购置、库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2)市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应当加强装备、弹药的日常管理,确保一旦接到指令,能够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2.2 气象装备保障
气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大气监测自动化系统,包括地面自动气象站网、新一代天气雷达网、雷电监测网、高空探测系统和气象卫星接收处理系统以及气象仪器备份和装备维修维护设备(气象仪器检测、维修工具,防雷设施检测设备)等。
6.2.3 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人武、电力、民政、卫生等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开展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6.2.4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部门应对气象灾害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道路运输秩序;市政部门应及时做好城市道路的清障工作;交通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对受损公路、铁路设施进行抢修;必要时,应急指挥部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6.2.5 医疗卫生保障
(1)卫生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气象灾害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2)按照“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原则组织实施应急救护。医疗急救机构负责院前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专科救治;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6.2.6 治安保障
灾害发生地应当积极发动群众,开展治安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6.2.7 物资保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6.2.8 经费保障
市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6.2.9 社会动员保障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应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社会动员机制。
6.2.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建设适用于气象灾害避险的城市紧急避难场所,并完善紧急避难场所的各类指示标志。紧急避难场所建设可与公园、广场、体育馆、人防工程、学校等建筑相结合。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应当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依托相应的科研、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