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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简介

2022/07/16147 作者:佚名
导读:渝文备〔2014〕367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 九龙坡府办发〔2014〕16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高新区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根据区政府《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意见》(九龙坡府发〔2012〕4号)文件精神,为促进九龙坡区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既要规范又要简化程序的要求,结合九龙坡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

渝文备〔2014〕367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

九龙坡府办发〔2014〕16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高新区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根据区政府《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意见》(九龙坡府发〔2012〕4号)文件精神,为促进九龙坡区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既要规范又要简化程序的要求,结合九龙坡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设施农用地建设范围

农业设施项目不得在分区规划中的城市建设用地及城市发展备用地范围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区以及有条件建设区内进行建设。农业设施建筑用地应尽可能在村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覆盖区域内进行建设。

二、严格控制设施农业项目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和建筑规模

设施农业项目中的附属设施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格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办公生活用房设施用地、仓库用地、硬化晾晒场用地、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检验检疫监测设施用地、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设施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用地等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土地总面积的5%以内,单宗面积不超过5亩。从严控制办公生活用房设施用地面积,单宗用地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超过800平方米的项目,须先报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再按程序报批。合理确定建筑规模,附属设施建筑不得超过3层,首层建筑层高不得超过4.2米,二、三层建筑层高不得超过3.6米。不得修建与农业生产无关的建筑,严禁修建经营性用房。附属设施建设须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对建筑物风格风貌设计进行控制管理,须参照巴渝新农村民居通用图集(2010版)明确1至2个效果图进行选择,原则上要与当地既有的风格风貌保持一致。

三、进一步优化设施农用地报批流程

设施农用地报批由经营者提出申请,镇政府初审,区农林水利局、区国土分局进行审核,区政府审批。

(一)经营者申请

设施农业经营者向镇政府提出选址申请,镇政府及时组织农业服务中心、建管办(规划办)及国土所进行现场勘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告知经营者不予受理;对符合要求的,设施农业经营者根据设施农用地报批要求,完善相关资料后向镇政府提出设施农用地申请(详见附件)。

(二)镇政府初审

镇政府收到设施农用地申请后,应组织相关单位对设施农用地范围、资料完整性和准确性、建筑风貌设计等方面进行审查,按规定签注审查意见。

(三)区级部门审核

镇政府将初审后的资料提交给区农林水利局,对设施农业项目农业经营能力、产业发展、流转合同、是否占用林地等方面进行审核;通过区农林水利局审核后,区国土分局主要对设施农用地是否合规、附属设施占地面积是否超标、报批资料完整性和准确性等进行审核。区国土分局审核通过后将相关资料上报区政府审批。

(四)区政府审批

区政府根据区国土分局上报的设施农业项目资料进行审批,下达农业附属设施用地批文。

四、加强监督管理

区政府办牵头区监察局、区农林水利局、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及相关镇,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定期对已审批设施农业项目进行后期巡查督察,对超范围、超规模和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等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和查处。

区国土分局根据区政府用地批文核发农业附属设施用地红线图,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等相关工作;区农林水利局做好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区规划分局负责对农业设施项目建设的选址、建筑形态、建筑布局等方面进行技术指导。

镇政府是设施农用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农业设施规划、选址、建设、监管负总责,监督经营者按照批准方案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要加强设施农用地建设和使用过程的监督,对超范围、超规模建设和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等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主动向相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查处。对监管不力的镇政府,区纪委(监察局)、区国土分局将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违法用地警示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九龙坡国土发〔2013〕5号)文件规定,对镇政府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处理。

附件:设施农用地报批需提交的资料及要求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7日

附件

设施农用地报批需提交的资料及要求

1.重庆市九龙坡区设施农用地申报审核表。

2.关于××农业项目修建农业附属设施用地的请示(经营者向镇政府申报)。

3.设施农业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规模,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数)。

4.设施建筑设计图,包括设施用地总平面布置图4份,设施建筑单体平面图、立面图、结构施工图及外立面设计图各1份。(总平面布置图应以实测的勘测定界图为底图,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的范围、面积、名称按比例落在图上。勘界单位、村社、镇政府、国土所、经营者等须在平面布置图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设施建筑单体平面图、立面图、结构施工图及外立面设计图须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制作,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由镇政府存档)。

5.农业设施用地协议。

6.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7.经营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8.设施农用地项目承诺书。

9.复垦方案(须经营者、村委会、镇政府分别加盖公章)。

10.1:1000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10000土地利用现状标准分幅图(须勘界单位在符合要求的图纸上标注项目总用地范围并由国土所出具审查意见)。

11.土地勘界报告、勘测定界图(须对项目总用地面积进行勘界,勘界报告中除总面积的土地分类面积表外,还需提供附属设施用地分类面积表。勘界单位、村社、镇政府、国土所、经营者等须在勘测定界图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电子数据光盘。

12.耕地开垦费缴费发票复印件。

13.镇政府关于××农业项目修建农业附属设施用地的请示(向区政府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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