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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2022/07/16125 作者:佚名
导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通知各级人民政府 一、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等有关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责任是: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通知各级人民政府

一、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等有关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责任是: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本地区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

(三)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通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

二、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责任是:

(一)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市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同时对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他行政部门负责安全管理的工矿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专项监督管理;

(二)对市级其他行政部门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检查意见和建议;

(三)督促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督促检查;

(四)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当场予以纠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五)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依法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通知其他市级行政主管部门

三、其他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市政府有关部门“三定规定”等有关规定,市公安、交委、建委、市政、质监、经委、商委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责任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建立、完善与本系统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针对本系统的安全生产问题及时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

(二)组织贯彻落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组织和领导本系统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对重大隐患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督促企业及时制订治理方案,落实安全生产经费,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督促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经济组织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四)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经济组织发生重特大事故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参加抢救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落实事故处理和善后工作;

(五)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指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检查结果要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主管部门通报。

其他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责见附件,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执行。

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和界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通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06〕818号)等有关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主要是:

(一)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二)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业绩考核;

(三)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四)参与企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五)督促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六)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属的国有投资公司从事投资活动的,应对其投资项目参照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通知生产经营单位(企业)

五、生产经营单位(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属的国有投资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队伍“三项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努力实现我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要依法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安全保障的各项法律法规。

要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抓好落实。特别要加强区县(自治县)、乡(镇)两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要进一步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管职能。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围绕安全生产,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充分发挥各类协会、学会、中心等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的作用,构建信息、法律、技术装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强化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二○○七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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