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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价格监测办法第十二条

2022/07/1691 作者:佚名
导读: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确定专职或者兼职采报价人员; (二)及时、准确、真实报送价格相关信息; (三)建立价格监测台账; (四)发现其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及时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确定专职或者兼职采报价人员;

(二)及时、准确、真实报送价格相关信息;

(三)建立价格监测台账;

(四)发现其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及时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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