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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价格监测办法第十六条

2022/07/1696 作者:佚名
导读: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价格应急监测机制,制定价格应急监测工作预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实施应急监测: (一)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较大幅度波动; (二)出现争购、抢购某类商品现象; (三)其他应当实施价格应急监测的情况。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应急监测,应当及时将应急监测信息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消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应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价格应急监测机制,制定价格应急监测工作预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实施应急监测:

(一)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较大幅度波动;

(二)出现争购、抢购某类商品现象;

(三)其他应当实施价格应急监测的情况。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应急监测,应当及时将应急监测信息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消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应急监测。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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